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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一是还未对建筑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提出本地区需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筑材料品种、范围,送本地物价局向市(州)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公布实施。二是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筑材料,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省外援建企业等在采购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搜集材料价格时,发现供货商有借灾害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反映,协助查处。三是对实行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与之保持一致。四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主动将本地实行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工程造价信息向省外援建单位提供,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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